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菊叶与被告刘哲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叶,刘哲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10号原告:王菊叶。被告:刘哲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叶与被告刘哲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解决,被告将拆迁款已经给付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菊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3853元,另38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古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