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菊叶与被告刘哲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叶,刘哲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10号原告:王菊叶。被告:刘哲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叶与被告刘哲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解决,被告将拆迁款已经给付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菊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3853元,另38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古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