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兴文、吕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兴文,吕贤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076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路44号。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兴文,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吕贤梅,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文、吕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