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兴文、吕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兴文,吕贤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076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路44号。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兴文,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吕贤梅,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文、吕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