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与铜陵景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铜陵景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274号之一原告: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铜陵景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景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马鞍山市海盛纺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友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爱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