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黄天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黄天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1号招银大厦负责人:彭才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黄天奇,女,1980年3月3日生。关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黄天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6)云昆明信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6)云昆明信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