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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永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东,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东,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延店则村。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赵永东申请执行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亮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张亮,但其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赵永东已与被执行人张亮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