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鑫与余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余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1797号原告:张鑫,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然,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长江,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张鑫与被告余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吕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长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余长江向原告购买黄沙,由被告向原告的沙场拉货,原告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注明“今欠到张鑫砂场砂款叁拾万零伍仟元整”,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货款155000元,剩余1500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致讼。被告余长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张鑫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余长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鑫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借条原件,来源合法,形式完备,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余长江向原告张鑫购买黄沙,由被告向原告张鑫的沙场拉货,原告张鑫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注明“今欠到张鑫砂场砂款叁拾万零伍仟元整”。被告余长江在欠条出具后于2011年1月31日还款100000元,于2011年3月15日还款20000元,于2012年1月21日还款25000元,后原告张鑫在被告余长江经营的窑厂拉了价值近10000元的瓦片抵债,截止起诉时,被告余长江尚有150000元货款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致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余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张鑫与被告余长江的欠条内容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王鑫按约定向被告余长江提供建筑材料,被告余长江应向原告张鑫支付对应的货款,由于被告余长江未向原告张鑫支付货款。经原告张鑫催讨后,被告余长江仍未支付,被告余长江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张鑫要求被告余长江支付剩余150000元货款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长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鑫建筑材料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用690元,由被告余长江负担,因原告张鑫已预交,被告于上述款交纳时一并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无为县支行,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账号:15400104002573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振方人民陪审员 郭智圆人民陪审员 朱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康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款价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