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国君与陈铁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君,陈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君,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铁梅,女,3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君与被执行人陈铁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国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2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白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