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爱英与王润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英,王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英,女,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乡西垣村人。被执行人:王润才,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乡贺家岭村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435号民事判决书与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爱英与被执行人王润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