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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荣淑英与康艳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淑英,康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荣淑英,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无业,现住所地二棚甸子镇东风路200-427被执行人康艳红,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所地桓仁镇卫星路73-8荣淑英申请康艳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522民初2591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康艳红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淑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标的本金13125.59元,案件受理费168元、执行费97元,总计13390.59元。本院已受理,但在被执行人康艳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长友审判员吕勇审判员何彦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天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