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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刘卫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卫金,王中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东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金,男,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和,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卫金、王中和垫付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收到法院催缴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