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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余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0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36543-0。负责人张逸,行长。被执行人余伟,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申请执行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渝仲字第626号调解书。由于余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6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余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单元5-2的房屋,该房屋系建行长寿支行的抵押物,其后将该房屋评估、拍卖、变卖。2016年4月5日该房屋变卖流标,流标价为31.5万元。2016年12月29日,申请人书面同意以变卖流标价31.5万元以物抵债。2017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仲字第00071-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房屋作价31.5万元抵债给申请人。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07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余伟名下车牌号为渝D×××××的车辆一部。2017年6月29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确认:一、余伟剩余的未偿还金额是41037.09元,不再增加利息、罚息等。二、双方同意从2017年7月7号开始还,每个月7号还1500元,还到2019年的4月6号,剩余的金额在2019年5月6号之前还清。三、如果余伟逾期未还,申请人申请对余伟名下的车辆强制执行。四、申请人同意不将余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中,申请人的总的债权金额是356037.09元,房屋抵债31.5万元,剩余41037.09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447.32元由余伟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10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渝仲字第62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士文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尹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