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382号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大力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志金,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董事会秘书,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力电工襄阳公司员工,住襄阳市襄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天澄环保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号。法定代表人董达,中钢集团天澄环保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在收到本院的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臧玉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刘 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