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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院 长   审判长   合议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严树华2017-8-21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严树华危永波刘卫2017-8-2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法定代表人:胡仕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1号厂房1-4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永林,总经理。上诉人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故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湖北省通山县。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5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严树华审判员危永波审判员刘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