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相臣、王文国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臣,王文国,王金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59号申请执行人刘相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文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金珂,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相臣与被执行人王文国、王金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国、王金珂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