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银生与曾六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7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银生与被执行人曾六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112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银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六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曾六一收到法律文书后,于2017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陈银生支付赔偿款16000元。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曾六一部分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银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曾六一在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应支付的赔偿款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代理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