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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君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君华,罗建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承顺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58497610-2。法定代表人陈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君华,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被执行人罗建莲,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君华、罗建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君华、罗建莲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勇审判员  黄勇审判员  蒋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