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林瑞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林瑞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165105921。法定代表人:张孝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黄银,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瑞平,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子林,退休干部,系长兴县龙山街道体育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瑞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林瑞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由上诉人武穴广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