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庄孔名与周乐登、朱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孔名,周乐登,朱玉清,黄益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137号原告:庄孔名,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惠,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乐登,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朱玉清,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益晓,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庄孔名与被告周乐登、朱玉清、黄益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周乐登、朱玉清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450元(按本金3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黄益晓对被告周乐登、朱玉清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乐登于2017年1月16日向原告庄孔名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黄益晓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周乐登与朱玉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乐登、朱玉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庄孔名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黄益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益晓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乐登、朱玉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周乐登、朱玉清、黄益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亦满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