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洪春申请执行于里良、孙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春,于里良,孙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郭洪春,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于里良,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孙梦玲,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洪春申请执行于里良、孙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里良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洪春10000.00元,并用其老保工资抵押,与申请执行人郭洪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在2018年5月末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