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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蓝家勇,朱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20号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56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982X128615887。法定代表人:熊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9007723737559。法定代表人:蓝家勇。被申请人:蓝家勇,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朱虹,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蓝恒���化工有限公司、蓝家勇、朱虹140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号ANAC008Z0117Q000017A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蓝家勇、朱虹140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