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友民与被执行人刘右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友民,刘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邹友民,男。被执行人:刘右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友民与被执行人刘右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6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