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华辉、刘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华辉,刘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99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天马河国际公馆南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77746065。负责人:常旺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华辉,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刘颖,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华辉、刘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咏华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