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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艾则孜·斯拉木与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老干部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则孜斯拉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老干部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则孜斯拉木,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老干部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瑞莲,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艾则孜斯拉木因与被申请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委老干部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9民终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艾则孜斯拉木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艾则孜斯拉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则孜斯拉木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 日 娜审判员 薛 根 富审判员 玛 依 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孜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