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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17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766号之四申请人: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汪维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荆,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春,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蔡静玲,总经理。申请人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0208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灌装货船(船名:皖川海02,编号:皖SJ20080206523,船舶登记号:280908000149;船名:皖川海03,编号:皖SJ20080206522,船舶登记号:280908000148)在14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川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灌装货船(船名:皖川海02,编号:皖SJ20080206523,船舶登记号:280908000149;船名:皖川海03,编号:皖SJ20080206522,船舶登记号:280908000148)在145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许建军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