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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德平,薛刚,王印龙,原年林,武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法定代表人:袁护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振兴街。法定代表人:靳常有,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古城镇桥北村。法定代表人:武栓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德平,男,汉族,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薛刚,男,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王印龙,男,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原年林,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武栓生,男,汉族,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西省孝义市。本院在执行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德平、薛刚、王印龙、原年林、武栓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印龙所有的位于海淀区常青园南里一区X号楼X层至X层X号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8月7日买受人曹韵宇(身份证号:×××)以32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海淀区常青园南里一区X号楼X层至X层X号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曹韵宇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韵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韵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郭 奕审 判 员  李建勋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宇翔书 记 员  张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