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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林玲与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玲,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933号原告:谢林玲,女,汉族,1998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大元(原告之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缙星路2号附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28993。法定代表人:周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林玲诉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谢林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林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林玲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林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诗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