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钢与齐占雨、王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钢,齐占雨,王淑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107号原告:许钢,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爽,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占雨,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淑利,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许钢与被告齐占雨、王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许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许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许钢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