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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钢与齐占雨、王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钢,齐占雨,王淑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107号原告:许钢,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爽,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占雨,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淑利,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许钢与被告齐占雨、王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许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许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许钢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