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争鸣、周春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争鸣,周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8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陆零,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争鸣,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春艳,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争鸣、周春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3]003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争鸣、周春艳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争鸣、周春艳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3]003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欧阳茜审 判 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