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健诉被告达庆菲、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健,达庆菲,谢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51号原告:沈健,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达庆菲,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谢炜,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健诉被告达庆菲、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沈健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