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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健诉被告达庆菲、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健,达庆菲,谢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51号原告:沈健,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达庆菲,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谢炜,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健诉被告达庆菲、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沈健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