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郑州鑫铭诺商贸有限公司、毛耀东、李玉占、李博、范伟、王建海、吴艳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郑州鑫铭诺商贸有限公司,毛耀东,李玉占,李博,范伟,王建海,吴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鑫铭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院7号楼东1单元20号。法定代表人:毛耀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毛耀东,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在川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玉占,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现在川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博,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处于缓刑考验期。被执行人:范伟,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处于缓刑考验期。被执行人:王建海,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处于缓刑考验期。被执行人:吴艳军,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处于缓刑考验期。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鑫诺铭商贸有限公司、毛耀东、李玉占、李博、范伟、王建海、吴艳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鑫诺铭商贸有限公司、毛耀东、李玉占、李博、范伟、王建海、吴艳军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