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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朱树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向明,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2108室。法定代表人:闫锋,总经理。上诉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6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