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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聆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聆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68号申请人:天津市聆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楼景兴里50-30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93830874。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1层1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申请人天津市聆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97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润博雅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