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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易军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军,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610号原告:易军,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易军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易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军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易军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