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利华与黄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华,黄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949号之一原告:吴利华,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现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忠,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乾坤,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吴利华与被告黄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吴利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吴利华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