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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沈亚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沈亚帆,李智,吴宏飞,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朱晓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296号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红旗东路锦桥花园一楼。法定代表人:李茂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飞,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代为出庭、举证质证、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产业聚集区西庄产业园。法人代表:沈亚帆,经理。被告:沈亚帆,男,1964年0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智,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吴宏飞,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东路与唐坊街交叉口路北。法人代表:朱晓静,经理。被告:朱晓静,女,1974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沈亚帆、李智、吴宏飞、朱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洛阳超拓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沈亚帆、李智、吴宏飞、朱晓静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