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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顾欣与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欣,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69号之一原告:顾欣。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汪艳。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原告顾欣与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顾欣承担。审 判 长  张含菡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