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顾欣与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欣,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69号之一原告:顾欣。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汪艳。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原告顾欣与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顾欣承担。审 判 长 张含菡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