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景兴梅、张文学等与黄堡镇大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兴梅,张文学,黄堡镇大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613号原告景兴梅,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原告张文学,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堡镇大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系大坪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大强,保康县黄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张文学、景兴梅与黄堡镇大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学、景兴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学、景兴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景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兴梅、张文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凌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