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金利、杨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利,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利,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杨猛,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住泊头市。张金利与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沧仲裁泊字第00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冀09执163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泊头市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6)沧仲裁泊字第0027号仲裁裁决书指定泊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吴国震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