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富德新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富德新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016号原告:巢湖市富德新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龙,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铸造厂生活区。系夏冬霞丈夫。被告:刘泽宾,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116号新西南华庭A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先���,总经理。原告巢湖市富德新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富德新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瑞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