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牛智芳与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智芳,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62号原告:牛智芳,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工业集中区(松江镇新民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29809613P。法定代表人:任正书,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牛智芳与被告四川眉山通力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牛智芳负担。审 判 长 陶 艾人民陪审员 钟志坚人民陪审员 万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