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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蒋智萍、刘仁勇等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蒋智萍,刘仁勇,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248F。代表人刘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智萍,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刘仁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22-1、22-2、22-3、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492493。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蒋智萍、刘仁勇、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蒋智萍名下的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蒋智萍、刘仁勇、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378491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7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86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