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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与王帮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王帮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沙沱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31606947A。法定代表人:岳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帮碧,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跳蹬镇。上诉人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帮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予行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昳心审判员  江信红审判员  邓方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