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李青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李青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民初307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4808448L。负责人:郭海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华,男,1962年6月22日,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安保主任,住巨野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青标,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诉被告李青标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青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青标支付原告欠款15,151.59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青标在2016年6月底驾驶机动车将原告电线杆路撞坏,造成线路损坏,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5,151.59元。被告李青标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欠条明确写明被告李青标欠原告线路损坏赔偿款共计15,151.5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赔偿款。被告李青标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青标欠原告线路损坏赔偿款15,151.59元。被告李青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本庭认为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具有关联,对本案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庭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李青标驾驶机动车将原告的电线杆路撞坏,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5,151.59元。被告李青标于2016年7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巨野县联通公司线路损坏赔偿款人民币15,151.59元,2016.7.6,被告李青标签字并按手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赔偿款。本院认为,被告李青标驾驶机动车将原告的电线杆路撞坏,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5,151.5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损失款15,151.59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李青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青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财产损失款15,151.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李青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