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某1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2600号原告:何某1,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何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位于肇庆市工农北路××房的房产���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3月在珠海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单位分配的位于肇庆市工农北路××房(房改福利房)归男方所有。原告现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确权换证手续,但被告不回来签名配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也没有出庭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据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记载,位于肇庆市工农北路××房(以下简称804房)于1993年10月房改购买,2012年11月21日登记,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二)原、被告于××××年××月××日���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儿子何某2。两人于2005年3月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男方分的单位福利房一套,位于肇庆市工农北路××房及家庭财物归男方所有,为此,男方给女方人民币60000元作财产补偿……(三)2005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四)庭审中,原告称2012年底804房办理确权换证时,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协助,遭拒。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于2005年3月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要求确认804房归其所有,符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相关手续,显属过错,依法应承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相关手续之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共有的位于肇庆市工农北路36号3幢804房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交纳16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颖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