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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进龙与被执行人永昌县西河水利管理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进龙,永昌县西河水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进龙,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西河水利管理处。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董志勇,该处处长。申请执行人严进龙与被执行人永昌县西河水利管理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严进龙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永昌县西河水利管理处的账户存款164677.2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