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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清娜与被执行人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清娜与被执行人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3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清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执行人田清娜支付6005.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3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3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