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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行审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4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5596392350。法定代表人董汉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彭长伟等人工资共计14704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自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起十日内支付彭长伟、程进强、李嫣娥、余国毫、梁廷、程保帅、刘俊坡、鲁国付、郑钦志、张家豪、彭显坤11人的工资,共计147042元。被执行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彭长伟等人工资共计1470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