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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82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台州新宏基泵业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新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新宏基泵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新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82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新宏基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孝道,桑植县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新街煤矿,组织机构代码1*********,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法定代表人:姚勇军,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新宏基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新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新街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新街煤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台州新宏基泵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668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18元,申请执行费2429元,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新街煤矿至今未履行。2018年6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8)湘0822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新街煤矿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822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肖 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皮世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