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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伍相贵��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相贵,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伍相贵,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全州县。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胡家碶村文化广场里面。法定代表人:汪孝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伍相贵与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6)第5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伍相贵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70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8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圣伦达模具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相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