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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花申请执行李满林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花,李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花。被执行人:李满林。申请执行人李小花与被执行人李满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泾县人民法院(2009)泾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满林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满林立即支付赡养费8100元(2008年4月至2015年1月)和医疗费3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满林已向本院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满林存款1268.78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暂时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李小花,故无法核实被执行人李满林的其他履行情况。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09)泾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钊